湖北省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章程
时间:2014年09月2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湖北省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英译为: Committee of Christian Three-Self Patriotic Movement of Hubei Province缩写:HBCCTSPM)
第二条 本会是由湖北省基督教教职人员和信徒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带领全省基督徒爱国爱教,荣神益人;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自治、自养、自传的原则,增加教内团结,为办好湖北教会提供服务,引导湖北基督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于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277号,邮编:430061
第二章 本会的任务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是: (一) 团结全省基督徒,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与政策,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二) 坚持自治、自养、自传,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方针,巩固和发展三自爱国运动的成果,积极引导基督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三) 推进全省教会的神学教育和神学思想建设工作,办好中南神学院及湖北省基督教义工培训班。 (四) 协助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维护教会合法权益; (五) 开展社会服务,兴办自养事业和社会公益、慈善事业; (六) 为维护国家团结稳定,为实现祖国统一,并为开展国际友好交往与维护世界和平而贡献力量; (七) 本会加强同各地(州)、市、县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的联系,沟通情况,交流经验,研究及协商我省教会具有普遍性的问题; (八) 本会与湖北省基督教协会在规定期内联合召开湖北省基督教代表会议,也可与该会共同召开其他联席会议; (九) 本会的决议涉及地方的,各地(州)、市、县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有遵守与履行的义务。本会予以督促。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七条 湖北省基督教会员代表会议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由各地(州)、市、县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与基督教协会共同推选代表组成。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 选举产生本会委员会; (三) 审议上一届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讨论并决定本届委员会的工作方针;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八条 湖北省基督教代表会议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九条 湖北省基督教代表会议每五年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举行的,须由委员会表决通过,报湖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条 本会委员会是由湖北省基督教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委员任期到下一次湖北省基督教代表会议召开时为止,连选可以连任。本会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 本会委员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常务委员若干名。
第十二条 本会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 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 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会委员; (三) 讨论并督促全省代表会议的工作方针的贯彻;
第十三条 本会全体委员会会议,由本会常务委员会与湖北省基督教协会常务委员会联合召开,每两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是湖北省基督教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全体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处理会务。
第十五条 主席在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下,主持常务委员会工作。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 与省基督教协会常务委员会联合召开全省基督教代表会议; (二) 召开全体委员会会议; (三) 起草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并提请湖北省基督教代表会议或省两会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 (四) 贯彻执行省基督教代表会议确定的工作方针;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本会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本会常务委员会每1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九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 (二) 信仰纯正,有较高的神学造诣,为广大基督徒所拥护; (三) 能积极参与我省教会的神学思想建设。 (四) 能胜任本会工作,有较高威信; (五)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六)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七) 未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八)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湖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选可连任。
第二十二条 本会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与湖北省基督教协会会长、副会长、 总干事定期举行联席会议,商讨决定重大事宜,共同推进本省基 督教工作开展。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本会自筹; (二) 政府资助; (三) 自养机构获取的收入;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会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业务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与审计。
第二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湖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湖北省基督教代表会议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湖北省基督教代表会议通过后15日内,经湖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活动需要注销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7年12月29日第七次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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