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基督教教会规章
时间:2014年09月27日
2001年12月29日省基督教第六次代表会议上审议通过了《湖北省基督教教会规章》(草案)。试行以来,它对协助各地教会建立适合本地区的教会规章制度做出了贡献,也发现一些需要补充、修改的地方。现根据六年的实践,予以修订,定名为《湖北省基督教教会规章》。 本规章根据圣经教导,继承教会历史传统,参照《中国基督教教会规章》的基本内容,并结合我省教会的实际情况而制定,具有本地特点。根据目前需要,分列教会、信徒、圣礼、及堂点组织管理等章目。由于各地教会的历史形成、教派背景、发展情况各不相同,可制定本地区教会的规章制度,其内容不能与本规章相违背。我省基督教两会考虑到个别教会的历史背景和传统与一般教会不同,在不违背三自爱国原则的大前提下,可以按原有传统开展教会事工,但不单独制订以宗派为名的规章。如有需要,当地教务机构可进行服务与协调。省基督教协会在教务方面应对各市、县教务机构加强联系、指导与督促。
一、教 会
1. 基督教会是蒙神选召,信奉耶稣基督为主的会众所组成的团体。基督是教会之首,教会是基督的身体,是神的家,是圣灵的殿,教会以圣经和《使徒信经》所归纳的内容为信仰依据。
2. 湖北教会在普世教会的团契生活中,与世界各地教会平等友好交往,彼此分享;同时她又是独立自主自办的教会,与海外教会无隶属关系,不受外国教会的支配。
3. 各地教会都有其两重性:既是信仰基督的属灵团体,应按圣经教训建立基督的身体;又是一个社会团体,应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并支持社会发展,国家建设和世界和平事业。
4. 各地教会(包括聚会点,下同)应按自治、自养、自传的原则,在省教务机构的指导及三自爱国组织的支持下,团结信徒,认真遵守教会规章,同心合意做好各项事工。
5. 各地教会均应考虑到信徒中不同的灵性经验和需要,在信仰传统及礼仪上彼此尊重,彼此接纳;不互相攻击,也不强求统一。同时遵循圣经的教导,竭力保守圣灵所赐合而为一的心。
二、信 徒 1. 凡来教会追求福音真道及参加聚会活动者称慕道友。慕道友接受洗礼后,方可登记入册,正式成为教会的信徒。
2. 信徒应遵守圣经教训,对教会尽责:恪守教会规章,支持教会事工,并参与教会管理。
3. 信徒应是好公民,爱国守法,对社会尽责。
4. 信徒如有严重行为不端,违反教规或甚至触犯刑律者,圣职人员应予以教育规劝。屡劝不听且情节严重者,堂点组织报本地教务机构核准后,可停止其圣餐,以至除名。
三、圣 礼 1、教会的主要圣礼有两种,即洗礼(点水礼或浸水礼)和圣餐(或掰饼)。
2、慕道友中凡参加教会聚会一定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年),自愿接受耶稣基督为救主,清楚蒙召,悔改重生,行为端正,遵纪守法者,可向教会报名参加慕道班,学习圣经要道及信徒本分。经教牧人员考问信德合格者,可以受洗。
3、洗礼的两种方式,各地教会可根据受洗者的要求选用。
4、凡受洗礼的信徒,可以领受圣餐。
5、圣餐礼须虔诚举行,其仪式由各地教会自行决定。一个堂、点内可以采用一种或多种仪式。
6、圣礼在教会或聚会点内公开举行,由圣职人员主持。年老病重的信徒,经教会同意,可以在家庭内接受圣礼。
四、圣 职
1、圣职人员的职称: 圣职人员是指经过按立,能够主持圣礼的教会工作人员。按照圣经及教会传统,结合我省教会实际情况,我省教会目前采用的圣职职称有: ① 牧师(包括某些教会传统中相当于牧师的专职长老,下同)——负责教会各项事工,管理堂点,主持圣礼,牧养并教导信徒。 ② 教师(副牧师,下同)——协助牧师管理堂点,也可以主持圣礼,牧养教导信徒。 ③ 长老——协助牧师、教师管理堂点,其职责仅限本堂及所属聚会点。如有需要,经 省、市教务机构同意,受牧师委托,也可以牧养教导信徒,主持圣礼。 此外,在各地教会内尚有未经按立,不主持圣礼,但经教会聘请或选举后派立,经本地教务机构认可的教会工作人员,他们的职称有: ① 传道员(教士)—— 受过神学教育或培训的传道人员,可以讲道及牧养信徒。 ② 执事:堂点选立负责一定教会事务的信徒。 圣职人员与传道员(教士)统称为教牧人员。上述各种职称由各地教会按原有传统及实际情况自行选择。
2、圣职人员的资格: (一)所有圣职人员必须符合圣经的要求。具有: ⑴纯正的基督教信仰及敬虔的灵性生活; ⑵优良的品德和行为见证; ⑶对基督的奉献心志及为教会服务的经历; ⑷为大多数信徒群众所爱戴。 (二) 圣职人员必须爱国守法,在教内外有好名声。 (三) 圣职人员应坚持按三自原则办好教会。团结信徒走爱国爱教、荣神益人的道路,对不同信仰特点彼此尊重。 (四) 圣职人员不受性别限制,受任圣职男女平等。 以上四条要求亦适用于传道员(教士)。 (五) 牧师应受过正式神学教育,并具有牧会工作经历。神学本科(四年)或本科以上毕业者需具有至少二年的牧会工作经历;神学专科(两年)或圣经学校(两年)毕业者,需具有至少三年的牧会工作经历。 (六) 教师也应受过一定的神学教育,并具有牧会工作经历。神学本科(四年)毕业者,需具有至少一年的牧会工作经历;专科(两年)圣经学校(两年)毕业者,需具有至少两年的牧会工作经历。任教师一年以上者,有资格被晋升为牧师。 (七) 长老应有高中毕业(包括相当于高中文化)文化程度,具有多年服务教会的经历。参与讲道的长老,需受过一定神学教育或省基督教两会认可的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培训。
3、圣职的按立手续: (一)凡符合资格的牧师或教师人选,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教会堂务组织推选,由当地市县(区)教务机构向省教务机构推荐。省教务机构在广泛听取意见并进行考核,考核通过后,可选派牧师三人以上组成按立小组。择期举行按立典礼。 (二)教师欲晋升为牧师者,须经过按立牧师同样的申请、推选、推荐、考核手续。 (三)凡符合资格的长老人选,须由本人申请,所在教会堂务组织推荐,由地、市教务机构同意报省教务机构,省教务机构审核同意后,可选派牧师、长老三人成立按立小组。择期进行按立典礼。
4、圣职的按立仪式: (一)按立牧师、教师至少须有牧师三人参加按手。 (二)按立长老至少须有牧师、长老三人(其中一人必须是牧师)参加按手。 (三)圣职的按立仪式须在教堂内公开举行。圣职不得私相授受。 (四)圣职人员在按立仪式结束后,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及认定备案,传道员不需要按立仪式,但需经过认定和备案。
5、对圣职人员的劝惩: 教牧人员如有严重行为不端,违反教规,散布异端邪说或甚至触犯刑律者,经调查属实后,予以惩处,包括:劝诫、暂停教会职务、革除圣职等。 1. 牧师、教师由省基督教两会提出,长老由地、市基督教两会提出并申报,革除圣职的惩处应经省基督教两会正式会议审议决定。 2. 传道员的惩处由县基督教两会正式会议审议决定。 撤消惩处时程序同上。实施惩处和撤消惩处都需报送相应的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五、教会(堂点)组织及管理 (一)、设立堂点的条件: 1、设立教堂应有: ① 较多的信徒群众; ② 专设的礼拜聚会场所; ③ 负责牧养信徒的专职或义工圣职人员; ④ 管理组织或管理筹备组织; ⑤ 教会规章制度; ⑥ 经济来源。 2、设立聚会点应有: ① 一定数量的信徒群众; ② 固定的聚会场所; ③ 本地基督教两会认定的讲道人员(不一定是圣职人员); ④ 管理组织或管理筹备组织; ⑤ 聚会点规章制度; ⑥ 经济来源。 3、市、县教务机构应认真考虑信徒聚会的需要,根据上列条件,尽力协助堂、点的建设,做到合理布局。 4、设立堂、点须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请。 (二)、堂点组织的产生: ① 堂点组织是指教堂或聚会点的管理机构。 ② 教堂建立堂务小组组织(至少七人组成),聚会点组织教务小组(至少三人组成),以上组织的成员由本堂点信徒大会或代表会议选举或协商产生,每届任期三至五年,连选可连任。教会的教牧人员为当然委员。 (三)、堂点组织的管理职权: 堂、点组织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信徒意见,分工合作,同心合意治理教会。 1、对教会事工的管理: ① 各种聚会、礼拜、圣礼应妥善安排,有秩序地进行,以心灵诚实敬拜神,避免发生混乱。 ② 讲道人员须有教牧人员担任。防止有人散布异端邪说,分裂教会,或进行非法违法活动,危害信徒。 ③ 制定信徒名册,妥善整理,保管堂、点史料及档案。 ④ 健全堂、点组织、会议制度,定期开会议事。决议事项须经组成人员半数以上通过。有关重大问题的决定(如大宗购置、推荐圣职人员等)须经组成人员三分之二通过。 ⑤ 制定教牧人员的退休制度,保证其生活安定。退休人员在不影响健康的条件下,根据堂点需要及本人自愿,可以继续协助圣工。 ⑥ 教会事工接受本地教务机构的指导与督促。教务机构讨论与堂、点有关的问题,应与堂、点组织充分协商,认真听取意见;经协商后所做出的决定,堂、点组织应配合实行。 2、对教会财务的管理: ① 堂、点组织应成立财务小组,在工作中严格遵守财政纪律,制订财务管理制度,包括奉献箱开箱、记账、出具收据、现金存入银行等手续。教牧人员原则上不担任出纳及会计职务。 ② 鼓励信徒乐意奉献,但不派捐。堂、点组织应定期公布收支简况,必要时,信徒大会或代表会议可报请本地基督教两会审查账目。 ③ 确定严格的审批制度。教会重大的支出应经堂、点组织讨论。 3、对教会财产及事务的管理: ① 教会财产属集体所有,由堂点组织负责保管。应明确负责的专人或小组,并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 ② 有组织地做好总务工作,包括房产管理与维修,水电管理及安全消防工作等。 4、堂点组织要坚持教会的自治、自养和自传,抵制来自国内外个人或团体对三自原则的各种破坏和干扰。 本规章制度由我省两会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实行。修改时同。解释权属湖北省基督教两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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